2013年3月11日 星期一

服務學習施行細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集美好攝團
服務學習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
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
幹部會議表決後施行




  1. 本施行細則根據本社組織章程第一章第四條宗旨、第二章第六條之四服務學習組活動、與第五章第二十四條之服務學習組等條,並配合學校承教育部帶動中小學計畫暨學校相關課程或其他要求社團所做對內或對外之服務計畫等,以訂定頒布之。

  2. 本社依宗旨,可擔任之各項校內外服務與相關學習項目有帶動中小學相關社團與其相關之假期服務隊以及攝影服務隊等等,如有衍生其他服務項目則不以此為限,唯亦須量力而為,並兼顧學校各上級團體要求之義務服務事項等。

  3. 服務學習暨帶動中小學相關社團與其相關之假期服務隊,執行要點如下:
(1) 為配合教育部帶動中小學計畫,依其計畫各項要求,辦理帶動中小學社團活動並擬定各項計畫或約定書,依計畫或約定書執行與製備相關資料紀錄等,依本校課外指導組要求時限內繳交規定要求規格之成果冊呈部,其中總務收據部分應繳交正本並依規定成帳,並留作備份以供第(2)(3)項專冊查考。此成果資料不可與第(2)(3)項併冊,否則將造成第(2)(3)項無資料呈報發生嚴重問題。

(2) 上述項目可與本校之服務學習課程相結合,依照課程要求遴選適當組員與組長TA等並參與訓練,以帶動中小學社團活動並擬定各項計畫或約定書,依計畫或約定執行與製備相關資料紀錄等,依本校課外指導組要求時限內繳交規定要求規格之成果資料完成課程。此成果資料不可與第(1)(3)項併冊,否則將造成第(1)(3)項無資料呈報發生嚴重問題。

(3) 本社應綜合(1)(2),備份一份專屬結合此帶動中小學暨服務學習成果之評鑑會報專冊,供學校辦理之社團評鑑與服務學習評鑑查核之。此會報專冊不可與第(1)(2)項併冊,否則將造成第(1)(2)項無資料呈報發生嚴重問題。

(4) 總務收據部分應另於總務獨立報表有相同備份以供月報表查核。

(5) 各項備份如為電子檔案應製備光碟以備不時之需,光碟製成宜附於專冊之後備考。

(6) 可延續本社長期配合之中小學社團做相關服務學習並沿用與適度修改課程和教材內容,其內容因時因地制宜與因才施教並適度發揮創意為佳。

(7) 出隊前訓練方面,本社應遴選負責之TA(可不只一名)接受學校相關訓練,再由TA帶動組員發揮服務學習成效。TA可由社長或副社長兼任,唯服務學習組組長或是服務學習相關之特別小組組長為當然TA,必要時負責對本社之服務學習成員施行行前訓練。

(8) (2)(3)項在服務學習應包括行前準備,課程攝影紀錄,與服務學習成員之反思檢討等等,其細節則依照服務學習課程之成果專冊規定並配合相關之服務學習評鑑與社團評鑑要求進行記錄與執行之。

(9) 本社組織章程與各施行細則未訂定之其他有關帶動中小學暨服務學習相關細節事宜,則依其相關主管規定辦理之。

  1. 本社之攝影服務隊,執行要點如下:
(1) 承辦學校所需之重要場合攝影工作,由社長遴選適合且具向心力之社幹部與社員擔任,可隸屬於服務學習組,或必要時成立臨時小組因應。

(2) 如承接此項所示攝影服務工作,應依學校規定將成果按時整理繳交,除交付學校攝影成果外,應於社團留下適切之服務紀錄,必要時成立專冊,以作為社團成果考核資料之一部分。處理與備份原則,須以社團至少備份一件為原則。

(3) 如校外或為服務對象團體承接類似服務工作,亦屬此類。

(4) 此項服務如有薄酬,則應以公平公正原則分配,服務成員之挑選應以較具社團向心力者為優先。

  1. 如本社有其他校內外之服務計畫與服務隊(如外展服務),其執行要點則依第4點原則處理之,較大之服務項目應等同活動成冊並備齊相關之計畫執行考核(檢討)內容,成為社團紀錄備查,服務活動可與社團大型活動結合或合併進行之。
  2. 服務如有需要,應有適當之宣傳,以作為本社活動成效傳播,實績驗證或招生之用。

  3. 各社務推展分組(總務、公關人事組、教學器材組、網宣文書組、美宣剪輯組)應做適當之支援,亦可訓練服務成員協助該支援事項。

  4. 服務隊TA職務之交接應於社長改選時總辭,並與由新任社長聘請或任命之新任TA於新社長上任一個月內完成交接,由本社指導或社長擔任職務監察人負責監交。交接應包括原職務職掌人所負責之社產檔案資料等。如原職務職掌人因故無法前來交接,則由社長代為交接,指導負責職務監交

  5. 以上規定,經社員大會或幹部會議決議後通過,陳報學校審查通過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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