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2日 星期二

集美好攝團總務與財務管理辦法與器材保管辦法施行細則


主要器材簡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集美好攝團
總務與財務管理辦法與器材保管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
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
幹部會議表決後施行




  1. 本施行細則根據本社組織章程第七章經費等項,以訂定頒布之財務管理辦法和器材保管辦法施行細則

  2. 社團經費來源,依組織章程第七章定義之,均須為正當經費來源。

  3. 本社經費使用情形依活動需要與社務需要編列預算由總務或總務授權執行使用。

  4. 本社經費收支運作情形,依照組織章程幹部運作與活動規定, 所有報支報表社帳, 經須監察人(指導或指導老師)審核之, 並於學期中公布社辦等公開處所公開徵信。

  5. 本社依章程規定,得設立總務以協助經費財務管理,並設計整理相關報表。
  6. 相關報表除單據黏存單與社帳外,需設計各項活動與年度總預算決表。
  7. 社團應設立社團經費專戶(非私人帳戶),由專人專帳負責管理並依第6點公開徵信社團經費帳戶之簿冊由總務保管交接印章是分別由社長保管
  8. 年度經費收支情形應登錄於帳冊(總務工作會報)並清楚詳載,是否有社團的各項活動預決算表須於各活動計畫中,年度總預決算表亦須於(總務工作會報)載錄
  9. 依照第4,各項經費收支單據之應整理於單據黏存單核銷憑證是否加蓋監察人印章視同稽核印章正本與影本的黏貼與核銷程序均顯示清楚
  10. 本社產物保管須有清楚之器材、設備之財產清冊並建立使用或借用、維修紀錄設備須有圖片為證明
  11. 所有借用維修須有清楚記錄,並由器材長保管紀錄之,必要時須經社長同意
  12. 所有保管制度細節執行與借用歸還時間,依器材長值班時間或社長副社長值班時間制定與進行之
  13. 器材須於至少每學期清點,社長改選後並於社長交接清單紀錄之
  14. 器材維修或添購,可編列於年度預算,向學校報備之

  1. 以上規定,經社員大會或幹部會議決議後通過,陳報學校審查通過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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