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1日 星期六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集美好攝團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集美好攝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期中社員大會)
電腦化新版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期末社員大會)
社團更名編修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新年度)
新版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期初社員大會)
第二次更名暨第二次增修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更名通過日)
第二次更名通過暨第二次增修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期末社員大會)
第三次增修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次日)
第三次增修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期末社員大會)
第三次更名暨第四次增修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更名通過日)
第三次更名通過暨第四次增修施行


總綱
第 一 條 本社訂名為集美好攝團(以下簡稱本社),別稱集美社或好攝團,原有歷史名稱得藝集郵筆友社、集美網友社、與原停止之豔陽攝影社之一切社史及存留正面產業,由本社全權繼承。

第 二 條 本社社址設於臺北科技大學活動中心內集美好攝團社團辦公室(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第 三 條 本社通訊處及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如有必要施設,可另於本社組織章程施行細則明定之。如遇學校或活動中心地址變更,可先使用新社址待社員大會追認通過之。

第一章 宗旨與效力地位
第 四 條 本社以培養師生與服務對象蒐集研究郵藝或相似平面藝術之嗜好(集美)以增進人文智識,陶冶情感,儲財會友之目的,並致力於各種動靜態攝影采風與交友之資訊交流,並研習相關智識人文與對外或內服務學習等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社之效力地位:
一、有關本社事宜,除本校各直屬師長命令之外,以本組織章程為最高指導原則。
二、如本社相關事宜本組織章程未規定者,必要時得由幹部會議訂定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三、如本社相關事宜本組織章程及其施行細則未規定但直屬師長或活動中心有規定者,由社長或其職務代理人認為有其必要訂定社規或依本社各項幹部會議決議處理。
四、如上述各條文均無規範之本社相關事宜,則依本社慣例處理。
五、上述規章之等級效力依序為組織章程>施行細則>社規或各項幹部會議決議>本社慣例,各級條文如有互相衝突,除提案請社員大會解釋或更改本章程外,依上述效力之次序為有效宣告之。
六、上述同級規章條文如有互相衝突,依訂定時間為後者為有效宣告之。

第二章 活動
第 六 條 本社以實現本社之宗旨為主要活動內容,並做主要活動分組,活動分組如下但不以此為限:
一、集郵集美組活動:推廣各項較受多數社員歡迎之正當收集活動,並對收集標的進行研究展示、教學等為相關活動。
二、攝影采風組活動:規畫社遊、外拍、展示、教學,將攝影作品製作成明信片收藏或者與人交換研究展示教學等活動。
三、交友聯誼組活動:致力於Postcrossing活動或國內外網際網路交友及與聯誼等,且能以實體明信片做交流研究展示教學。
四、服務學習組活動:致力於宗旨範圍內之各項校內外服務學習之相關活動,必要時可成立營隊直屬此分組。

第 七 條 本社各主要活動之分組介紹及可籌辦活動項目如有必要,得訂定施行細則或簡介介紹或規範之。
 
第 八 條 本社各主要活動分組可以各自獨立或合作舉辦活動,活動層次分為:
一、國際性活動(跨越國際相關組織法人或個人合作協辦之活動)。
二、校際性活動(跨越校際相關組織或個人合作協辦之活動)。
三、全校性活動(全校師生均可自由參加之活動)。
四、社際性活動(跨老師團體,學生活動中心,學生輔導中心或本社以外其他社團合作協辦之活動)。
五、跨組性活動(跨越本社主要分組之活動)。
六、組級社員活動(各主要分組之社員活動)。
七、其中一至五項活動原則上須報學校正式申請核備,第六項如有必要亦須正式申請核備。

第三章 社員
第 九 條 社員資格之認定須符合以下之基本資格審核:
一、對本社宗旨有興趣之本校學生,有填繳交社員之各項基本資料問卷者(申請入社動作)。
二、切結保證本社重要守則者。
三、至少有下列之認同本社之具體行動之一或以上:
1、完成申請入社動作繳交社費者。
2、願擔任本社幹部並且熱心服務者。
3、參加本社舉辦比賽並且成績優異者。
4、自願代表本社參加校際以上之各種比賽奪得前三等名次者。
5、本社與其他社團之交換社員。
6、對本社有卓越貢獻或本社需要之優秀人才經幹部會議認可者。

第 十 條 社員有下列狀況得暫時中止社員資格:
一、因故滅失本章程第九條之資格認定者。
二、對社團毫無向心認同,屢勸不參加其圈選組之活動或不履行社員義務且社團幹部認定其參加無正面效益。
三、無故不參加社員大會及其社員合照活動,至少兩次以上,向心力淡薄者。
四、做退社宣告經核心幹部兩人以上慰留無效者。
五、其行為不當致對社團有負面連累,情節輕微者。
六、違反切結規定情節輕微者。
七、違反國家法律或校規已被處分情節輕微者。
八、於本社勾心鬥角分化向心影響本社團結等。
九、其他經幹部會議認定不適合再擔任社員者。

第 十一 條 社員有下列狀況得註銷其本社社籍:
一、第十條第一至四項達三分之二學期以上者(如有事故宣告者則不註銷),本項社籍註銷,社員可提出訴願經幹部會議核准回復或重新申請入社。
二、第十條第五至八項情節重大者以及竊佔本社貴重社產者,依社員大會決議永久取消社籍,除社員大會核准外,不得重新回復社籍。
 
第 十二 條 社員基本權利如下:
一、於社員大會中選舉及罷免社長副社長。
二、於社員大會中改選及罷免本社幹部。
三、於社員大會中永久註銷社員社籍並行使回復權。
四、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且可獲得社費之補助或參與獎勵。
五、擔任本社社長或其他幹部之基本資格。
六、對本章程各項規定或本社舉辦之活動有提供權並享有相關權利。
七、於社員大會中創制複決本章程,施行細則,及臨時重要社規。
八、於本社各項會議或本社於網路上之提案有表決權。
九、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競賽有酌情做10%以下之加分權利。
十、獲得本社各項非機密之相關資訊。
十一、使用本社社室及暫借本社社產(唯轉借權利本社酌予保留)。
十二、具有優秀實績社員獲得本社實質獎勵或提請獎勵。
十三、其他社長或本社幹部賦予之權利。

第 十三 條 社員基本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章程,施行細則,臨時重要社規,幹部會議決議等規定。
二、遵守社員入社之各項切結保證。
三、至少參加主要活動分組及社務推展分組各一組並參與圈選活動或服務工作。
四、繳交社費之義務(如符合本章程第九條第三項第2至6款情形,可酌予減免,社費是否須要繳交依實際狀況由幹部共同決議)。
五、參加社員大會及社員合影活動並遵守本社社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六、恪守本社密件不致影響本社研發情報資訊外流影響本社經營。
七、輔導新進社員,成為新進社員正面示範,相互提高社團向心力。
八、整理本社活動資料並配合參與各項社團評鑑之分工以爭取佳績。
九、校慶園遊會本社辦理大型全校性展示時之分工協助。
十、其他社長或幹部經與社員協商後要求履行之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四 條 定期社員大會召開時機及召開相關規定:

一、本社於本學期之期初,召開期初社員大會,期中或期末至少選擇一次時間召開期中或期末社員大會。
二、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各幹部應於會前準備相關資料並通知社員參加。
三、社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應於會前公佈開會議程。

第 十五 條 臨時社員大會召開時機及召開相關規定:

一、召開時機:

1、社長或其職務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由其召集。
2、社員三分之一或十人以上連署認為必要時召開,並以要求社長召開。
二、其他召開規定同第十四條第二至三項。

第 十六 條 期初幹部會議召開時機及召開規定:

一、在學期註冊前或期初一週內由社長或職務代理人負責召集幹部召開。
二、期初討論議題須包括社團學期活動計畫,招生籌備,社員大會籌備及社團組織章程施行細則修訂等。
三、於會前完成通知幹部開會且幹部須準備討論議題相關資料。
 
第 十七 條 活動幹部會議召開時機、性質分別及召開相關規定:

一、社長,副社長,或活動籌畫人認為活動規模較大,或小型系列活動有必要召開時由活動籌畫人或社長召集活動相關之幹部召開。
二、活動幹部會議分為該活動之籌備會議及檢討會議,必要得再召開活動行前會議等。
三、不同活動可合併召開活動幹部會議,唯會議紀錄必須分開紀錄以免混淆。
四、其他規定同第十六條第三項,必要時得訂定施行細則。

第 十八 條 臨時幹部會議召開時機及召開相關規定:

一、召開時機:

1、社長或其職務代理人認為有必要召開時。
2、幹部三人以上連署認為必要召開時得要求社長或職務代理人召開。

二、召開相關規定同第十六條第三項,唯臨時幹部會議可僅邀必要之幹部參與即可。

第 十九 條 本社各項會議受邀應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完成出席或補出席者,會議方為有效。

第 二十 條 會議之召開方式出席與議決方式:

一、會議之召開可以見面聚會,慶生會,郊遊聯誼或不見面利用網路連線方式進行。
二、網路連線會議因上網連署討論之性質所限,會期可不只一日,但不得超過一宣告規定期限。
三、會議之議決除本社另有規定外,出席或補出席者進行表決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案方可成立執行。
四、社員如因故不克參加會議,由社長確認有必要,可辦理補出席,補出席之表決效力同出席者,但一學期之內超過三次辦理補出席之社員,得視為不履行社員義務,可依本章程第十條宣告暫時中止保留其社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會議與選舉罷免的規範門檻限制和相關代理人因應措施

一、社員於社員大會中有提案與投票進行選舉或罷免正副社長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可擴及其他幹部之選舉或罷免,唯非特殊必要,由社長或其代理人提名之幹部,其去留由社長或代理人優先裁決。
二、門檻限制為二分之一以上受邀幹部或社員出席始為有效會議,且依其提案所進行之各項選舉或罷免等等各類提案之相關表決,須有二分之一出席者以上同意,該提案方可成立執行。
三、改選如遇出席人數未達有效門檻,則由社長另訂社員大會時間並公布之,如本學期無法完成則由延期至下學期期初社員大會進行之。所有幹部含社長須在改選前須執行看守社團職責。如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依照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副社長來擔任代理職務
四、如遇社長改選未過門檻之備案,由原社長另訂社員大會時間,如本學期無法完成則由延期至下一學期之期初社員大會進行再次改選之。所有幹部含社長再改選前須執行看守社團職責。如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依照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副社長來擔任代理職務。
五、如遇社長或副社長均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幹部召開會議並推舉一人暫代職責,或由老師推薦指派經該社員同意起暫代職責,任期直至下次社員大會正式舉行改選為止。被罷免之社長、副社長或其他幹部其職缺之遞補則按此章比照行事。
六、所有經社長任命之幹部,社長或其代理人有權依據實際狀況,直接進行調整與替換,並於幹部會議提案經幹部會議表決同意後,該調整替換始為有效。
  
第五章 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核心幹部群設顧問一人或以上,指導一至二人,社長一人,副社長一至二人,未界定為一人者依社團現況酌情調整之。

第二十四條 本社主要活動分組設有集郵集美組,攝影采風組,交友聯誼組,服務學習組等,如有必要,可設其他活動分組,各組至少設組長一人。

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務推展分組設有總務,人事公關,教學器材,網宣文書,美宣剪輯等,如有必要,可酌增設其他社務推展分組,每組至少設組長一人,但可由核心幹部群兼任或酌情增設副組長。
本社組織架構圖則詳如附件一於章程本文之后)。

第二十六條 社長,副社長由期中,期末或臨時社員大會選舉產生,(原則上最高票為社長餘第二,第三高票等為副社長),其餘幹部均由社長聘請或任命之。

第二十七條 社長除特殊必要外,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之期中,期末或臨時社員大會改選之,並於改選後一個月內完成幹部交接,交接內容包括社產器材,總務帳冊,社費,社團基本資料規章及社室等等。

第二十八條 社長職掌:
一、社長承課外指導組,學生活動中心,指導老師,顧問及指導之各項事務建議及協助對外代表本社行使職權。
二、代表本社與其他機關團體,法人,本校其他社團及個人結(解)盟或訂(解)約。
三、代表本社對內頒布組織章程,相關施行細則,訂定臨時社規或重要社規,解釋幹部會議決議及本社慣例。
四、其他本章程及施行細則所賦予社長之權力。

第二十九條 顧問資格及職掌:
一、顧問為已畢業之核心幹部群或本社社員大會確認可以勝任之校外人士當中取適當人數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或幹部會議認可者(可由社員大會或幹部會議決議顧問職是否施設)
二、顧問原則僅給本社事務建議及協助,並提供活動社務之諮詢。
 
第 三十 條 指導資格及職掌:
一、指導為本社以卸任之社長副社長或對社團有卓越貢獻幹部當中取一至二名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或幹部會議認可者。
二、指導職掌同本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 副社長職掌:
一、協助社長處理本社事務並協調幹部之職權。
二、於社長不能視事時或經社長口頭或書面授權全權代表社長行事。
三、其他本社組織章程或施行細則賦予副社長之權力。
 
第三十二條 主要活動分組之各組幹部職掌:
一、主要活動分組之各組組長負責籌畫申請合乎本社宗旨之該組各層次活動,並召集相關幹部召開活動幹部會議。
二、主要活動分組如設有副組長,則為組長之職務代理人,如不設副組長,則可指定其他指導以下幹部擔任職務代理人。


第三十三條 社務推展分組幹部:
一、總務:
1、處理本社社費之支出收入事項。
2、期中與期末(寒暑假外)公佈帳目狀況。
3、活動計畫時得協助擬定活動預算。
4、活動結束有必要時得製作該活動總務報表。
、其他相關之總務業務。
二、公關人事組:
1、對外代表本社聯絡其他友社。
2、與其他友社相互拜訪交流。
3、整理本社公關函件(含電子郵件)與其他相關之公關業務。
4、建檔管理本社人事資料,問卷調查,各種簽到表或連署等。必要時可做各項人事統計提報各幹部參考,以調整社團之活動。
5、聯絡社員參加活動,必要時並考核社員向心程度及其對社團貢獻程度提請幹部討論獎懲。
6、本社社員名單之彙編(被中止社員資格或以上之處分者可以加但書剃除編列,以寧缺勿濫為原則)其他人事相關事宜。
三、教學器材組
1、蒐集與研發舉辦活動之必要講義資訊以吸引社員參與。
2、必要時得於講座或座談中擔任教員教導社員各項技術資訊工作與編輯本社各項講義。
3、得代為管理本社珍貴社產及設備器材,如有值班幹部得授權值班幹部托管並做定期清點工作並管理清冊。
4、搜尋及蒐集正當合法優良網站網址等以供各界諮詢參考及舉辦相關活動運用。
5、期初或期中或期末(寒暑假外)公佈器材社產狀況
6、其他教學與器材(含智慧財產)管理相關業務。
四、網宣文書組:
1、負責本社對外利用網路之各項宣傳工作。
2、協助設計本社部落格等網頁以執行宣傳。
3、其他相關之網路宣傳或網路公關相關工作。
4、負責本社各項規章及會議活動之文字記錄及電腦編輯打字。
5、協助本社網頁製作維護。
6、協助管理本社點電腦軟硬體之管理,如有排值班幹部可交由值班幹部。
五、美宣剪輯組:
1、執行本社各項美術宣傳之精神堡壘,海報或傳單設計。
2、協助張貼,散發,及宣傳有效期間屆臨時之善後回收事宜。
3、保管本社美術宣傳用具耗材與整理本社各項美術宣傳海報及傳單稿件。
4、本社社室之美化與本社評鑑資料之美術工作。
5、負責本社各項會議活動之攝影記錄服務與資料管理工作。
6、協助本社建立本社介紹照片網頁與協助人事管理組做社員照片整理建檔及社史重要攝影記錄之整理。
7、其他須配合之美術編輯工作和本社攝影剪報有關之工作與服務。

六、如有必要得施設值班幹部,以維護本社整潔,每日例行簽到及取信工作及社產管理,社員輔導,及師長,活動中心要本社配合事務之轉達。
七、本條文第一至六項幹部必要時可設職務代理人,盡量由能勝任者擔代之。
八、本條文第一至六項如有未盡事宜,必要時得訂定施行細則或重要社規頒布施行之。

第三十四條 本社如遇特大型活動或社團評鑑時如有必要,得成立臨時小組,由社長或副社長擔任召集人,遴選社員參與,必要時全體社員均得參加工作,以保證活動之成功及爭取本社佳績為職掌,臨時小組於該活動結束時解散。

第六章 社期與社屆
第三十五條 本社以一學期為一社期,凡活動行事,工作計畫,社員統計均以社期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社原則上以正常之社長改選一任為一屆,如遇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或棄職潛逃之改選,則改選以完成其社屆期之新社長,社屆原則上為兩社期,如滿三分之二社期後社長確有其必要提出申請經社員大會同意及師長之認可,可縮短社屆屆期為一社期。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 本社經費為合法且合於規定途徑募集之資金與社員繳交之社期或永久社籍社費。

第三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有:
一、學校,師長及活動中心之補助及捐款。
二、校內外其他協辦團體或個人資助。
三、社團義賣募款所得。
四、舉辦大型活動時本社販賣財貨之收入或本社徵集之活動管理費收入。
五、社團刊物招商之廣告收入。
六、社員繳交之社費或捐款收入。
七、社員以本社名義另外募集經費籌辦活動後之少數餘額。
八、其他何法及合乎校規之經費獲得(如匯兌獲利,社費孳息等)。

第三十九條 校內外團體或個人資助,金額龐大者須經呈報課指組核備,必要時得經其同意,方可接受。

第四十條 經費支出對象與限制:
一、本社所主辦或承辦之活動。
二、有功社員或熱心參與活動社員之獎金或獎品。
三、社團之日常運作及社員福利。
四、社產添購。
五、本社責任誤失之賠償標的。
六、其他經幹部會議核可非圖利少數人之必要支出。
七、社費支出龐大者須經社長核可。
 
第四十一條 社費徵集規定:
一、如非本章程第九條第三項第2至6款之社員情況與本社長或幹部決議免徵社費外,必須繳納社費才能成為本社社員。
二、社員可選擇繳交社期社費或永久社籍社費。
三、社期社費以一社期為徵集單位,由期初社員大會或期初幹部會議擬定額度,社期過半後方加入之社員可酌予減免。
四、永久社費以自該社員從入社至畢(肄)業僅須繳交一次即可不必再交。是否可以此方式徵收及額度由期初社員大會或幹部會議擬定之。
五、繳交永久社費之社員如超過一學期以上不參加社員大會或活動,且毫無向心者可依本章程第三章第八至十條規定處分,如社籍因此遭到取消再申請入社者得重新繳交社費。
六、活動熱心有功之社員,及因不可抗力緣故無法繼續參加而申請退費之社員由社長基公正考量同意可酌情退費,否則社費徵集概不退費,唯退費之額度,除其他規定外原則上不得超過其繳交額之二分之一。
七、如有未盡事宜,可再訂定施行細則規範之。 

第四十二條 經費總務之管理連同社費徵集方式等,可再訂定施行細則規範之,其細節亦可由幹部會決議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章程之修訂:
一、本章程如有未適事宜,得經社員大會修訂之,章程修訂而須決議時以應到社員之二分之一有效出席,參與表決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修改增訂之。
二、如以組織章程施行細則補釋本章程未盡事宜,得經幹部會議修訂之,施行細則而須決議時以應到幹部之二分之一有效出席,參與表決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修改增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除本社遭學校課指組或上級單位停止社務或取消社籍外,餘永久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決議後通過,陳報學校審查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件一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集美好攝團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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